一、依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1150139688號函辦理。
二、案內重點摘述如后:
(一)內政部多次重申「業必歸會」制度之重要性,明定凡依法設立之商業或公司,凡經營屬商業團體法規範之業別,均應依法加入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。,以落實產業自治、健全商業秩序,並促進產業正常發展。
(二)為有效落實中央政策,強化本縣商業管理機制,請各單位督處所屬機關、學校及轄內各鄉鎮公所,於辦理各項採購、發包、委辦、招商或其他相關案件時,視案件業別性質,原則上得將「以加入相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證明」列為投標或參與資格條件之一,以鼓勵業者依法加入公會,共同維護產業秩序。

